律师名:徐秀明
执业律所:北京市鑫诺(西安)律师事务所
执业证号:16101200910694671
执业年限:18年
个人简介:徐秀明律师,男,中国致公党党员,现任北京市鑫诺(西安)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、鑫诺律所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,同时担任西安仲裁委仲裁员、中国法学会会员,西安市灞桥区政府法律顾问。徐律师拥有法学与医学双学历背景,这一独特的复合型知识结构使其在处理医疗纠纷、人身损害刑事辩护等涉及专业医学问题的案件时,能够精准把握关键证据,提出极具说服力的法律意见。
从事律师工作多年来,徐秀明律师始终秉持"受人之托,忠人之事"的职业信条,累计承办各类案件逾1000件,涵盖刑事辩护、医疗纠纷、人身损害、民间借贷、经济纠纷、金融借款纠纷、合同纠纷、建设工程纠纷、劳动人事争议、婚姻家庭、行政诉讼等多个领域。其成功办理过多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复杂及群体性案件,展现出卓越的案情研判能力、庭审应变能力和危机处理能力。
在执业过程中,徐律师以勤勉敬业著称,将法律服务视为人生信仰。无论案件大小繁简,均投入同等的专业热忱与严谨态度,累计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近五亿元,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赢得了客户的一致好评与高度信赖。
徐秀明律师长期担任多家国有大中型企也及政府常年法律顾问,熟悉企业运营中的法律风险防控要点,能够为企业量身定制合规方案,在政府重大经济政策,企业经营决策、合同审查、劳动人事管理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法律支持。其在刑事辩护、经济纠纷、建设工程、医疗事故及法律顾问领域的有深厚造诣,使其成为西北地区极具影响力的综合性法律专家。
中国致公党党员、西安仲裁委仲裁员,高级合伙人,中国法学会会员、鑫诺律所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,西安市灞桥区政府法律顾问。
服务地区:西安
联系地址:西安市浐灞商务中心外事大厦1204A
擅长领域:刑事辩护,经济纠纷,交通事故,医疗纠纷
教育背景:本科—西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
西安医学院医学专业
担任的职务:中国致公党党员、西安仲裁委仲裁员,高级合伙人,中国法学会会员、鑫诺律所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,西安市灞桥区政府法律顾问。
重要经验总结:徐秀明律师曾代理银行案件超400百件,累计回款金额超三亿。累计承办各类案件逾1000件,涵盖刑事辩护、医疗纠纷、人身损害、民间借贷、经济纠纷、金融借款纠纷、合同纠纷、建设工程纠纷、劳动人事争议、婚姻家庭、行政诉讼、交通事故等多个领域。办过的案件不仅数量居多,涉及多个领域,广受当事人的认可和好评!
其他信息:徐秀明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多年来,始终秉持"受人之托,忠人之事"的职业信条,累计承办各类案件逾上千件,涵盖刑事辩护、交通事故,婚姻家庭、人身损害、民间借贷、经济纠纷、金融借款纠纷、合同纠纷、建设工程纠纷、劳动人事争议、医疗纠纷、行政诉讼等多个领域。广受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。
部分成功案例展示:
案例一:
案例一
集资诈骗案:法律的严肃与律师的责任
案件经过
本案是一起涉及多人的集资诈骗案。2010年,李四等人成立了一家名为“某公司”的企业。2012年,张三接手该公司并更名为“某管理公司”,担任法定代表人。随后,张三伙同刘五、王六、赵七等多名公司高管,虚构投资理财产品,以高额利息为诱饵,通过电话、广告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。截至案发,该公司共向1512名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约12.88亿元人民币,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高达8.4亿元人民币。案件涉及的集资参与人遍布多地,社会影响极为恶劣。
判决结果
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,张三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,构成集资诈骗罪;其他涉案人员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。张三被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罚金50万元;刘五等多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,同时被责令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。
二审法院经审理,维持了一审对张三等主要犯罪分子的判决,同时对部分上诉人因在二审期间积极退赔非法所得,酌情从轻处罚。最终,二审法院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,维持了大部分一审判决内容,对个别量刑进行了调整。
案件心得
本案涉及人数众多、金额巨大,社会影响极为恶劣。作为辩护律师,徐秀明律师在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。他不仅深入研究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,还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有力的证据组织,为被告人提供了精准的辩护。徐秀明律师在庭审中精准地指出,部分被告人虽参与犯罪,但主观恶性较小,且在案发后积极退赔,应从轻处罚。她的辩护意见得到了二审法院的认可,部分被告人的量刑因此得以调整。
徐秀明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不仅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,也为律师行业树立了榜样。她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,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同时,她也提醒我们,律师在面对复杂案件时,既要坚守法律底线,又要充分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和公平正义的实现。
本案再次证明,法律的严肃性和律师的责任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。徐秀明律师的专业表现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,也为律师行业树立了良好的形象。
案例二:
案例二
马某甲故意伤害罪
马某甲故意伤害罪一案,由徐秀明律师担任辩护人。
2013年12月4日0时许,被告人马某甲、马某乙(另案处理)与被害人李某、翟某乙(另案处理)在西安市雁塔区杜城村某KTV洗手间内因琐事发生口角,后互相谅解。翟某乙与李某回到210包间后向翟某甲、岳某、翟某丙(均另案处理)等人告知此事,岳某因不服气独自来到马某甲、马某乙所在的212包间,将马某乙叫出包间后双方发生争执。李某、翟某甲、翟某乙、翟某丙和马某甲闻声后赶到现场,双方发生厮打,翟某丙用啤酒瓶打伤马某甲头部,马某甲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捅伤李某后与马某乙逃离现场。经鉴定,李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,伤残等级属八级,马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。同年12月9日,马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,并如实供述了涉案伤害他人的事实。庭审期间,马某甲亲属与李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,李某对马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,并建议对马某甲判处缓刑。
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马某甲系初犯、偶犯,有自首情节,属于防卫过当,被害人有重大过错,被告人亲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,并取得谅解,建议对被告人马某甲判处缓刑。
本案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,采纳了辩护人的缓刑建议,并于2015年2月3日作出刑事判决书,判决被告人马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,宣告缓刑三年。
案例三:
案例三
河北省XX公司与陕西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
上诉人河北XX因与被上诉人前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,徐秀明律师代理被上诉人。
上诉人认为一审中委托司法鉴定意见表明《备忘录》上“赵XX”签名非本人书写,加盖项目部印章与上诉人备案印章不一致,且不能确定落款时间是否当时所签。依据该司法鉴定意见,《备忘录》真实性、合法性、关联性均不能确认,依法不应被采信。一审判决置司法鉴定意见及事实于不顾,推定《备忘录》真实有效,基本事实认定错误。二、再审一审判决确认“赵XX对印章、签字均认可”系承办法官单独询问的结果,赵XX作为证人却未能当庭作证,其证言未经双方质证和询问,显属违反公开审理原则,程序违法。三、再审一审判决以“未送达”、“未经审核”、“监理公司无权对工程进行结算”为由,不认可《工程结算表》为双方工程款结算依据,有悖事实和法律。请求二审查清事实,依法排除被上诉人伪造的证据,还事实以真相,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,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,维护法律尊严及司法公正。
被上诉人认为一审关于“备忘录”的鉴定质证程序合法,鉴定结论正确,一审对备忘录效力的认定是正确的。二、河北XX一审提供的核心证据“结算表”是河北XX单方制作,内容虚假,且“结算表”没有经过前兴公司复核、审计、盖章、签字盖章确认,是一份无效证据,一审法院未采纳并无不当。
该案经过一审、再审后,上诉人仍不服渭南市中级人法院(以下简称渭南中院)的民事判决,向陕西省高院提起上诉。
经陕西省高院审理,于2018年5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书,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,我方胜诉。